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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“果品绿色通道”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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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索引号] 116100000160002917/2004-00026 [ 主题分类 ] 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
[ 发布机构 ] 省政府 [ 成文日期 ] 2004-09-05
[ 效力状态 ] 有效 [ 文 号 ] 陕政发〔2004〕40号
[ 名 称 ]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“果品绿色通道”的通告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“果品绿色通道”的通告

时间: 2004-09-05 00:00

  各市、县、区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  为了促进果品销售,确保农民增收,根据中央1号文件以及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加快以苹果为主的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》(陕发〔2000〕14号)精神,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,常年开通“果品绿色通道”。现通告如下:

  一、开设“果品绿色通道”,是优化我省果品运销环境,扩大果品销售,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,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,大力支持,确保“果品绿色通道”畅通。

  二、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。凡整车(指运输车辆装载的果品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70%以上)运载我省5类果品(苹果、梨、枣、柑桔、猕猴桃)的车辆在我省域内公路通行,凭有效期内套印“陕西省植物保护工作总站植物检疫专用章”的植物检疫证,经公路收费站核验后,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。

  三、实施产地检疫,减半收取检疫费。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检疫证管理,规范检疫签证,对外运果品实施产地植物检疫,随到随办。植物检疫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。凡持有效期内植物检疫证的,全省任何地方不得重复检疫。

  四、礼貌执勤,规范服务。公路收费站应设立“果品绿色通道”标志。运输果品的各类车辆
上路以后,除公安等部门执行特殊任务外,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拦车检查;对超载超限的车辆,在运输途中不罚款、不卸载、不扣车辆,但要对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员进行告诫并记录在案,对经教育不改的,由车辆原籍交通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;对发生交通事故的,要尽快处理后放行,对车辆受损的,要主动协助车主或司助人员及时转车启运。

  五、以上通告,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,省政府纠风办要组织力量监督检查,确保落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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